当前位置: 首页>市政府>政府公报>2019年第3号(总第39号)
索 引 号: 005691947/2019-0023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9〕30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6-26 发布时间: 2019-06-26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26日

济源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9〕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依法规范、执法为民、务实高效、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基本原则,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加快建设国家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新时代又富又美济源、在中原更加出彩进程中济源出重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在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促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1.强化事前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要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和《执法人员信息表》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或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行政执法信息。

2.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佩戴执法证件并主动出示,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发现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正。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

1.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要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积极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制定与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相对应的电子信息格式,做到纸质文书和电子文书一致。

2.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编制本部门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制定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则,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3.强化记录实效。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档案管理和《河南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规范》的规定归档、保存记录资料。要探索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储存。要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明确审核机构。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且不少于1人,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提高审核质量。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2.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对其他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依法进行法制审核,有条件的可以对所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3.明确审核内容。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对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有异议的,要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等,并将法制审核书面意见入卷归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7月)

1.制定方案。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并于7月31日前将方案报至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2.加强培训宣传。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开展“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交流;要通过部门网站、报刊、新媒体等方式,宣传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9年8月)

1.及时制定或修订各项制度文件。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制度文件,结合本部门实际,细化完善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

2.开展工作指导。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有关制度制定工作的指导,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将有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以便于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11月)

1.规范实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重点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健全强化。

2.监督检查。市政府法制办要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将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经督促不改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予以问责。

3.优化提升。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总结分析在“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要对推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12月)

1.总结报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本部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撰写工作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2.组织验收。市政府法制办将对各行政执法机关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后形成推行“三项制度”的工作报告,同时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做好“三项制度”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健全制度体系。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要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同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执法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等制度建设,形成统筹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制度体系。

(三)开展示范创建。市政府将把推行“三项制度”列入济源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内容,注重培养推行“三项制度”的典型,将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与推行“三项制度”相结合,按规定对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充分调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积极性、主动性。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要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配备需求报本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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