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修订后的《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2日
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统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急应对能力,削减污染峰值,缩短污染时间,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63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济政〔2018〕29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2007〕17号)等。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济源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济源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施方案及相关企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操作方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机构
济源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单位、各部门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各单位、各部门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单位。各单位、各部门职责如下:
1.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要求制定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市监察委员会: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3.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宣传报道的指导协调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4.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审核备案,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情况。
5.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工作,协调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秋冬季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错峰生产。
7.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车辆限行、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0.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土地整理项目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指导施工单位制定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非煤矿山(含石料加工)企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指导企业制定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违章占道经营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施工等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汽修企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指导汽修企业制定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13.市农牧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14.市商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油库、加油站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指导油库、加油站制定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15.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措施并组织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6.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指令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停(限)产减排企业清单,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17.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指导施工单位制定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18.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联合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9.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油品抽检、广告喷绘、喷涂、大型图案、图像写真行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指导涉及单位制定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20.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煤质抽检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煤炭经营企业应急减排实施方案,指导煤炭经营企业制定操作方案并监督落实。
2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烧烤实施方案;对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实施停业整改。
23.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农用机械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4.济源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测,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用电量信息,配合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25.济源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制定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26.燃气供应企业:负责对用气企业用气量调度,配合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各单位、各部门编制的相关方案及确定的重点管控企业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市环保、气象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并对发生在我市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信息,以及发生在我市区域外、有可能造成我市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 预警条件
(1)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2)接到国家或省级区域预警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级预警要求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级指令或我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会商研判意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黄色预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批准;橙色预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红色预警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 24 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省级发布预警时,我市应当启动不低于省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4.2.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2摄氏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市工信委、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含采暖季错峰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在我市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环保部门负责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公安部门负责依照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城市建成区及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住建部门确定的其他区域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和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住建、交通运输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我市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
其他措施。市农牧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规定。住建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食药监部门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采暖季错峰生产规定。供电公司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责任追究。
4.2.2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在我市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发展改革部门协调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制发电,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机动车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公安部门扩大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限行区域。
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2.3 I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在我市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机动车限行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3 信息公开
4.3.1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3.2 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渠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3.3 信息公开组织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4 信息报告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我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按时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督导检查情况等内容。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我市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响应终止指令。
5.总结评估
各有关部门和重点管控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重点管控企业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措施落实、应对效果等情况。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2日内报主管部门。
各相关部门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情况,所属部门、单位和监管对象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3日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5日内报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于5月底前报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市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和专家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实施方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附则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本预案基础上细化应急实施方案,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及时响应预警,以及明确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工作的分工和具体工作要求。
企业操作方案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生产线、生产工艺。同时,制定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企业操作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备,市属企业的操作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市属工业企业的操作方案报市环保部门;市属以下企业的操作方案报各产业集聚(开发)区、各镇(街道)。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总结评估结果,结合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应急减排清单需进行调整的,应于9月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对当年清单再次进行一次调整,并于12月31日前报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减排清单未经备案,仍按原清单执行)。我市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于8月1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2017〕6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