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8日
济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济源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规划区、镇区、风景名胜区、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公路、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塔、跨路广告牌、楼顶广告牌、楼体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阅报栏、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标语、条幅等广告宣传及标志性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塔、跨路广告牌、楼顶广告牌、楼体广告牌等,面积超过30㎡以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 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城乡规划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包括高速引线两侧)户外广告的专项规划以及设置和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辖区内高速公路、国有干线沿线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
(五)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各镇政府、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城乡道路两侧和本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严格实施,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要求。
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
第六条 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对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违反《济源市城乡总体规划》要求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八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商业街的商业橱窗及楼体、楼顶广告,应采用新型发光材料、新光源、霓虹灯予以美化亮化;
(二)各类商家、店铺的门面牌匾应采用节能技术或其它新型发光材料、新光源予以美化亮化;
(三)城市公交站点、候车棚、道路标牌广告应采用电子发光技术予以亮化;
(四)各类大、中型户外广告应按照明标准(要求)予以亮化。
第九条 未经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载体不得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点保护建筑;
(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志;
(四)风景名胜区主要景点及其控制地带;
(五)城市居民楼宇、公共绿地和风景园林名木;
(六)道路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
(七)城市河湖、水库水面;
(八)空中设置悬浮物或飞行器;
(九)危险建筑物、构筑物;
(十)其它城市户外广告规划应当控制的区域或设施。
第十条 在公共交通固定运营线路上设置公共汽车车身广告时,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挡风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设置车身广告不得对原车身颜色全部覆盖。设置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导向识别和乘坐,其他民用车辆禁止在车身设置标识性广告。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粉饰建设施工工地围墙(挡),经批准后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其选址、布局、规模、形式等,并提交市规委会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利用市政公共场所以及市政公用设施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有偿使用,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设置使用单位。具体招标或拍卖办法,由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其有偿使用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章 审批与规范
第十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一)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3.设置的位置图及全景彩色效果图;
4.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意向证明材料。
(二)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各类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举办人应当在活动举办七个工作日前(大型活动应当根据情况提前办理),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3.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形式和范围的书面说明;
4.活动需经其它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供其它批准文件。
(三)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置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材料齐全的,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于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取得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和标准设置城市户外广告。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第十六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时间,根据城市管理需要,一般不得超过5年(通过政府拍卖的除外)。使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使用权。城市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期满当天自行拆除。
第十八条 节假日、重大庆典活动所悬挂的标语、条幅和灯笼、彩旗等,设置单位或个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拆除。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内,每届满一年,必须到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审申请。因城市规划、建设和其它原因需要拆除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服从。对有偿设置的,由拆除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设置城市户外广告,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外饰面装修和建筑风格,不得影响城市市容,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确需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改变建筑外饰面装修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到市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设置大型城市户外广告,须由设置单位进行安全鉴定,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设置规范,保证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安全和牢固。设置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定期对城市户外广告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运行安全。因城市户外广告管护不善发生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全部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加强对广告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洁。污损、褪色的,应及时清洗、油饰、粉刷;残缺、破损、倒斜的,应及时更新;板面漏字少划、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
第二十四条 用于城市户外广告的照明亮化美化灯具,应按市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开启、关闭。
第二十五条 在居住区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六条 依法设置的城市户外广告,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侵占、损坏。
第二十七条 根据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要求,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益广告。每年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少于设置总量的百分之三十。围挡广告公益内容版面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四分之一。电子显示屏(牌)每天播出公益广告时间不得少于总时段的五分之一。公益广告由设置者负责制作和维护。
公益广告应当保持画面、内容完整,不得以公益广告内容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按规定条件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标准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户外广告的;
(四)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维护城市户外广告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无条件收回设置权。
第三十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拆除城市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可强制拆除。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阻挠、妨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在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划设置要求的,应当在批准的设置期限届满时拆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14日发布实施的《济源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