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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8-00484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2018〕40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成文日期: 2018-12-30 发布时间: 2018-12-30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6号),激发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改革创新、优化环境,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的基本原则,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教育领域,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现代化进程。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领导

(一)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完善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确保学校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办学,切实维护学校和谐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将民办学校党务干部纳入教育系统党务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开展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检查考核,积极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实现党建工作上水平。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民办学校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在机构、队伍、经费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和思想品德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按照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统一要求,使用指定的德育教材,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深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三、创新民办教育体制机制

(一)实施分类登记管理,明确法人财产权利。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依法依规分类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可以按规定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法人属性一经确定,一般不予变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变更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各类资产均要经社会中介机构验资并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尚未过户的,须按账面原值限期过户。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举办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出资,并经验资确认。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对其出资权益可以增设、转让、继承、赠与,但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回资金。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投入资产归民办学校所有,举办者不再享有办学时实际出资额和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所有者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建立差别化政策体系,拓宽办学融资渠道,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待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

积极开放教育事业,鼓励社会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我市教育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学校。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大力支持行业、企业投资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或公办职业学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三)完善准入机制,明确民办学校退出办法。科学制定教育总体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民办教育资源,积极开放教育投资和供给领域,营造社会力量进入教育领域的良好发展环境。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者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财产依法清算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学校章程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民办学校举办者退出举办、转让举办者权益或者内部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事先公告,按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依法核准。

四、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一)统筹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将民办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在制订教育事业规划时留出发展空间,着力优化结构,积极支持有特色、高水平的民办教育,加快形成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教育体系。

(二)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注册学籍的学生人数,根据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核拨相应的教育经费,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等享有免费教科书政策。

加大政府对民办学校建设投入的支持力度。对新建、扩建校舍项目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待项目竣工后,经财政和教育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评估认定后,根据学校实有教职工数(不超过国家教职工编制标准),依照上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助一定比例的教职工工资,连续扶持5年。对于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至1亿元的新建民办学校,按50%的比例拨付;对于一次性投入1亿元以上的新建民办学校,按70%的比例拨付。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对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上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单位缴纳比例的30%给予补助。对同时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以上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单位缴纳比例的30%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

(三)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民办学校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规划,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学校用地。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原以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或以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处置。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四)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公开透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定后,在一个学年内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教育、发改、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五)保障学校师生权益。民办学校须聘用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教师并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民办学校教师统一纳入教师培训计划,民办学校每年要从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课题申请、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统一管理。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在助学奖学、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待遇。依法保障学生就学的选择权,不得利用学籍管理影响学生正常流动。用人单位招聘时,对民办学校学生要与公办学校学生一视同仁。

五、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一)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实现民办学校内部科学、民主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订学校章程,报审批、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民办学校应按规定建立董事会(理事会)、行政管理机构和监事会。董事会(理事会)应依法履行决策职责,依据章程规定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监事会或监事应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董事会(理事会)应当优化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完善民办学校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二)依法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监督。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民办学校必须加强法人财产管理,依法建立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执行企业单位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投入、办学积累、政府资助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分类登记建账与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招生工作。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登记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引导,坚决打击欺骗宣传、违规招生、乱收费等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对无办学许可证学校和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的学校依法予以纠正或者取缔。

(四)进一步强化民办学校安全管理。民办学校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要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要建立安全台帐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要加强食品安全、校车安全等管理工作,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学校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向师生进行安全教育。要不断完善安全设施设备建设,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确保学校平安和谐,确保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要求,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监管和指导。民办学校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各民办学校要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工作主管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统一布置,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六、依法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一)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将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制定、政策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民办教育领导机构,建立完善由教育部门牵头,编办和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行、税务、工商、银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研究制订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二)依法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提高服务水平,不得影响民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许可流程,规范许可工作,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对民办学校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实行“零容忍”。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三)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联盟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

(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公益性事业,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改革的重要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发布日起施行,《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济政〔2013〕36号)文件同时终止执行。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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