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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8-0044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2018〕35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地名有偿冠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12-07 发布时间: 2018-12-07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地名有偿冠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地名有偿冠名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2月7日        


济源市地名有偿冠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济源市地名有偿冠名的管理,促进地名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物、道路、桥梁和其他构筑物的有偿命名、更名。

第三条  地名有偿冠名是指市人民政府将某一地名的冠名权作为国有无形资产有偿出让给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使其在一定年限内,享有以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名称、商标名称对该建筑物合法冠名的权利。享有冠名权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称为冠名人。

第四条  地名有偿冠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严格控制,依法申报,有序实施。道路有偿冠名仅限于无历史沿革的新建非城市主干道。

第五条  地名有偿冠名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道路有偿冠名年限为20年,其他有偿冠名年限最少10年,最多20年。

第七条  有偿冠名的地名应当符合地名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做到专名在前,通名在后,联合使用。

第八条  需要有偿冠名地名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冠名权的出让原则上应采取拍卖方式,特定情况下采取协议方式。采取协议方式的,同等条件下投资者有优先冠名权,冠名价款不得低于市地名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价款。采取拍卖方式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冠名人应当是诚信守法、国内外知名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如冠名主体为道路,则冠名人必须有重要不动产与该道路直接相连。

第十一条  参加有偿冠名的单位应当向地名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地名有偿冠名申请书

(二)有偿冠名地名分析报告;

(三)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及其复印件;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对参加有偿冠名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冠名的有关条件后,依据国家和本市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拟冠名地名组织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政府批准冠名人和拟冠地名后,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与冠名人签订地名有偿冠名合同。

第十四条  地名冠名人应当按照有偿冠名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地名有偿冠名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地名冠名价款的,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合同约定解除地名有偿冠名合同,收回地名有偿冠名权。

第十五条  经批准冠名的地名,在合同期限内视为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地名冠名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于期满的前一年向市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续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地名冠名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地名冠名价款。地名冠名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期满,地名冠名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冠名权由市地名主管部门收回。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地名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收回冠名权,并不得再向该冠名人出让任何地名冠名权:

(一)冠名人有重大违法事件;

(二)冠名人破产或被注销、吊销;

(三)冠名人私自转让冠名权。

第十八条  地名冠名权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地名管理工作相关的业务支出。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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