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市政府>政府公报>2018年第6号(总第36号)>市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005691947/2018-00374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2018〕31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成文日期: 2018-11-05 发布时间: 2018-11-05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坚决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充分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形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一体化新格局,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健全兜底线、织密网的保障机制,充分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严格规范管理,实施精准保障,全面实现政策制度公平、社会底线公平。

二、基本原则

1.城乡一体,统一标准。2018年11月起,全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490元。今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物价上涨指数、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适时进行调整。

2.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将所有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机制。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落实管理责任,按级分工负责。

4.统筹兼顾、部门联动。民政部门要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5.分类施保、分档救助。根据人均收入和家庭经济状况,结合实际生活水平评估,对低保家庭分类施保,分档次救助,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公平、公正、合理。

三、政策保障

(一)准确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凡户籍在我市、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冲减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核算和评估其家庭收入与财产状况,认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二)严格规范审核审批程序

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低保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出具诚信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入户调查,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将书面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民政部门审批。

民政部门是审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要自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前,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拟批准的人员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公示无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审批手续,并转入长期公示。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三)加快建立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机制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实现与相关部门涉及个人收入、财产等信息的共享共治和互联互通,为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供信息保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精准识别。公安、住建、人社、国土、住房公积金、工商、税务、残联等部门以及金融、保险等机构依法提供申请低保家庭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工作,民政部门不得将各部门提供的个人信息向社会公开。

(四)全面实行保障对象动态管理

各镇(街道)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和定期核查制度,随时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内部动态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将不再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在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享受扶贫政策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增强其就业和收入稳定性,从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日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照省民政厅规定的延续期限执行,期满实现稳定脱贫后按程序退出。

(五)建立健全保障工作监管机制

全面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精准度,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镇(街道)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民政部门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逐一审查,并向全市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六)精准落实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审核审批程序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将符合扶贫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由扶贫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实现应扶尽扶。对重度残疾人、大病重病患者、一户多病、一户多残、老残同户等重点救助家庭或对象,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七)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

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制度,民政部门和镇(街道)要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齐全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档案整理应当统一规范,不得随意变更;档案保存应当安全有序,不得随意销毁,档案保管期限一般为五年。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民政、财政、审计、督查等部门要将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要站在改善民生和兜底保障的高度,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为重点抓紧抓牢、抓好抓实。

(二)夯实民政基础。民政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并给予足额保障。各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经办力量,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切实保障工作经费。

(三)落实管理责任。民政部门要制定好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预算、审核、支付低保资金。卫计和残联部门负责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全部复评认定,严防错评残疾等级导致错保和骗取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城乡低保一体化工作。各镇(街道)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纪检、民政等部门要加大对骗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意见从2018年11月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民政部门根据此意见,负责修订《济源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配套政策,并在推进过程中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2018年10月31日 

扫一扫
在手机上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