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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8-0040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8〕74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济源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11-22 发布时间: 2018-11-22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济源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对《济源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济源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7日   


     

济源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源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济源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2个。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届时成立济源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质量强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评委会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人员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量强市主管部门,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评委会秘书处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次评审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专家评审组须由3—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济源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或职业健康安全认证,采用卓越绩效模式1年以上,并提供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且连续三年产品质量经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五)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省内前列。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政策的;

(二)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3年国家级、省、市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

(四)近3年有较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或因企业责任导致重大质量投诉的;

(五)近3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按标准量化评分。评分标准总分为1000分,评分高于500分(含)的单位才具有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审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次市长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告要求,如实填写《济源市市长质量奖申报书》,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研究确定拟奖单位。

第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委会研究确定的拟奖单位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经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单位,报主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审定签署后,由济源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向获奖单位颁发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奖励。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和对于推进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实施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同一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市政府不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单位,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该单位不得再次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一条 获奖单位应坚持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获奖单位应在推广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分享成功经验,为市长质量奖输送优秀评审人员等方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全市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对外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度。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3届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3届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再发放奖金,不占当年度名额。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奖牌(杯)、证书由济源市人民政府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牌(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评审工作的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评审员资格,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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