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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8-00353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8〕67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10-18 发布时间: 2018-10-18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8日    

        

济源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及《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GB/T51163-2016)》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规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现状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已建成,并纳入法定规划的各类绿地边界线。

规划绿线是指建设用地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生态控制线是指规划区内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对城市生态保育、隔离防护、休闲游憩等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区域控制线。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规定的主要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是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其他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的具体布局。总体规划阶段应当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建设用地内的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规划区非建设用地内的生态控制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和区域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附属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以现状绿地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用地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及附属绿地现状绿线。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附属绿地的用地界限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修建性规划方案审批,划定附属绿地规划绿线;绿地建设竣工验收后应纳入现状绿线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二)结合城市蓝线规划划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山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明确绿地类型、位置、规模、边界线主要拐点坐标。

第十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各类绿地登记造册,并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附属绿地控制指标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附属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调整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报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六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达不到规划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配套绿地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七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十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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