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3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利用外资质量水平,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利用外资稳步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外资准入领域
(一)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全面提升开放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认真落实国家、省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措施。积极贯彻落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7年第4号)《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17年第33号)和《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进一步加强对外开放和精准招商服务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济办文〔2017〕50号)等相关政策法规,持续扩大新能源汽车产业、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专业设备制造产业、精细化工产业、加油站、银行证券保险、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健康养老、服务外包、教育培训等领域对外开放,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积极谋划优质招商项目,推动对外开放政策落到实处。(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济源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持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三)落实和完善有关资金支持政策。认真落实《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招商引资和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济政〔2016〕26号)《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办文〔2017〕52号),对符合我市招商引资政策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利用外资工作。学习借鉴其他地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招商引资奖励扶持政策。加大对重大招商项目的扶持力度,用足用好国家、省各类投资促进资金,在融资、用地、税收、基础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市财政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投融资公司积极参与虎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川产业集聚区、小浪底北岸新区等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鼓励我市企业充分利用在冶炼技术设备、装备制造方面的优势,开展对外承包工程,支持铅锌冶炼、矿山设备、水处理剂等优势产业“走出去”对外投资合作。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引导和规范,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的,支持骨干企业到欧美发达国家设立分公司,扩大市场渠道、提升技术水平、打造国际品牌。用足、用好出口信用保险“走出去”风险统保平台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有针对性地进入目标市场。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按照相关税收政策执行。鼓励我市上市公司积极利用深港通、沪港通吸引境外投资。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提高外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含外资企业)通过贷款、发债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支持企业可以最高两倍净资产为上限自主借用外债。(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济源办事处、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济投资。对境外投资者在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重大增资扩股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用地、环评等环节开辟 “绿色”通道,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市商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鼓励外资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市商务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国家税务总局济源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增强招商引资实效
(八)发挥大型招商引资活动作用。充分利用中国(河南)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豫籍香港企业家春茗活动、中国(郑州)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动、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境内外大型展会活动进行招商推介洽谈,推动“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投资和贸易相结合。(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外资参与我市企业优化重组。支持外资以兼并收购、设立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股权出资、股东对外借款等形式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造。对境外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并购或参股我市企业的重大项目,鼓励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集聚(开发)区利用外资水平。支持集聚(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创新审批体制、优化审批流程、理顺权责关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集聚(开发)区围绕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优特钢及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现代化工、特色高效农业(食品饮料)、全域旅游康养及特色小镇、现代服务业等七大主导产业引进能够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发展后劲的外资企业和项目,支持外资参与“百千万”亿级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工程。完善集聚(开发)区利用外资考核制度,将实际利用外资水平作为集聚(开发)区升级、扩区的考核因素。(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招商项目跟踪落实。建立重大项目预审机制,加强对重大项目选址、环评、土地、融资和投资者实力等要素的综合研究论证。完善重大项目责任推进机制,建立健全在谈、签约招商引资项目台账,紧盯合同履约率、项目开工率、资金到位率,强化跟踪落实。(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招商引资考核力度。建立完善招商引资考核机制,定期通报招商引资工作动态。由市督查局和市开放办牵头,定期通报各单位外出招商和项目推进情况,对各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排名、通报,以集中亮相比拼的形式激发招商引资的紧迫感与积极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立台账,明确分包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适当表彰,对招商引资工作不力、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因不作为等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落地失败、推进实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市商务局、督查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十三)优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平台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进一步减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工作环节,实施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创新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举措,进一步缩短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时间。完善外商投资投诉处理机制,创新外商投诉工作的预防、处理和应急机制,加大对外商投诉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市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支持重点开放平台建设。加快推动中兴物流公共保税仓和出口监管仓“两仓”封关运营,着力打造多式联运的综合交通枢纽,服务千亿级有色金属产业基地转型升级。加快海关、保税中心、铅锌指定口岸等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虎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川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小浪底北岸新区及特色园区等服务开放平台利用外资功能,构建多元化开放平台。推行外资项目行政审批委托代办制。(市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鼓励外国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为外国人才办理工作许可提供便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商务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中国人民银行济源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七)强化招商引资工作保障。对重点招商项目、重点招商活动和产业招商小分队等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人员,在因公出国(境)指标上给予保障和适当倾斜,在手续办理上优先安排、提供便利。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崇尚创新、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市商务局、外事侨务办公室、监察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利用外资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市商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