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管企业:
《济源市市管国有独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7月12日
济源市市管国有独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管国有独资企业财务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务总监职责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22号)、《中共济源市委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国有独资企业,是指经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由市国资局向市管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人员。
第二章 委派机制
第四条 实行委派制。市国资局按照程序,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委派到市管国有独资企业担任财务总监,企业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到市管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总监原则上作为董事进入企业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为市管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层副职,已委派财务总监的企业,不再设置类似职位或指定其他人员履行财务总监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实行任期制。委派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三年为一个任期。任期履职评价称职的,可以在本企业连任,也可以交流到其他企业任职。任期履职评价不称职的,不再续聘。
第六条 实行定期交流制度。为保障委派财务总监独立、客观履职,在同一家企业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任期;委派财务总监任职期间企业发生财务危机、重大资产损失、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事件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异常等情况的,一般应暂缓交流,视问题处理情况决定是否续聘、交流、转岗或问责。与公司领导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在该公司担任财务总监。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委派财务总监应当符合市管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有关规定,同时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素质与能力。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忠于职守,廉洁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履职记录。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历,具备中级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在市管国有独资企业现有中层干部中,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多年,对企业各项业务非常熟悉的,可适当放宽条件限制。
(三)具有累计8年以上企业财务、会计、审计或财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经历,熟悉相关金融和资本运营业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四章 岗位责任
第八条 委派财务总监应当紧紧围绕落实任职企业经营发展战略,正确把握规模、效益、质量与风险之间的平衡关系,以持续提升资本运营效率、改进企业经营绩效为目标,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政策和国资监管要求,充分发挥决策支持、资金保障、价值创造、风险防范和内部监督等作用,引导资源合规、高效配置,有效履行财务总监岗位工作职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财务业务管理。负责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建设、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财务预算管理、成本费用管控、财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财务信息化建设、经济运行监测、资金筹措与集中管理、经营绩效评价等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监督重大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二)参与经营决策。参加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企业其他重要决策会议。参与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战略规划、年度经营目标、投资并购、改制重组、资本运作以及涉及大额资金运用和重要资源配置的经营事项决策,参与重大经营合同和经济协议的论证审查,对所参与决策或论证事项的经营可行性及潜在财务风险等发表专业意见。财务总监提出的专业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备要件。
(三)协助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协助企业负责人建设规范内部控制体系,实现内部控制管理的标准化、流程化、信息化,推动内部控制有效执行;负责财会和资金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以及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提请企业负责人处理。
(四)负责财会人员队伍建设。负责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和培训工作,制定财务会计人员管理制度。企业任免财务部门负责人、子企业财务总监,以及对其实施评价、考核和奖惩时,应当重点听取委派财务总监的意见。
(五)及时报告重要经营事项。按规定定期向市国资局报告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对企业发生的大额经营损失、存在的重大经营风险以及重大决策发表不同意见未被采纳等可能影响国有资本安全的经营事项,在与企业主要负责人沟通基础上,及时向市国资局报告。
(六)认真履行市国资局及任职企业赋予的其他职责及交办的专项任务。
第五章 工作报告制度
第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分为日常述职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日常述职报告。日常述职报告分为半年度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半年内的工作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对重要事项的说明以及提出的意见建议等。半年度报告采用书面形式,于半年度终了20日内报市国资局。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包括:全年履行职责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年度述职报告采用书面形式,于次年1月底前报市国资局。
(二)重大事项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情形有:财务总监参与审议的企业重大事项,审核意见与企业不一致的;发现企业已实施应由财务总监审签但未报送审签或财务总监拒签但仍实施的有关事项;发现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事项;企业发生财务危机、重大资产损失、系统性财务违规违纪事件,或者出现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财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财务基础管理混乱的;财务总监认为应当上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审核意见不一致或拒签的原因,财务总监本人的意见、建议、拟采取的措施等。在上报市国资局的同时,应根据报告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决策管理权限,分别报送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
(三)专项报告。专项报告是指在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中,对市国资局在国资监管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专题调研报告等。
第六章 履职管理
第十条 履职评价。委派财务总监作为经理层副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加年度综合考核。考虑其岗位特殊性,还需实施专业岗位年度履职评价和任期履职评价。
专业岗位年度履职评价由市国资局考核、派驻企业考核和财务总监年度综合测评三部分组成。专业岗位年度履职评价考核满分100分。
市国资局考核根据财务总监的履职情况评分,主要采取财务总监工作述职的方式进行。基本分100分,按照50%的比例计入专业岗位年度履职评价考核得分。
派驻企业的考核由市国资局组织在派驻企业进行,由企业领导人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进行评分,基本分100分,按照30%的比例计入专业岗位年度履职评价考核得分。
财务总监年度综合测评根据财务总监在市管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综合测评中的得分确定。财务总监综合测评得分=财务总监在市管国有独资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综合测评个人得分/派驻企业领导班子年度综合测评中的最高分×100。按照20%的比例计入专业岗位年度履职评价考核得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95(含)分以上为优秀,80(含)分-95分为良好,70(含)分-80分为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
任期履职评价以年度履职评价为主要依据,原则上以年度履职评价平均得分为任期履职评价得分,确定任期履职评价结果。财务总监的专业岗位履职评价结果作为财务总监续聘、调整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薪酬管理。委派财务总监享受任职企业经理层副职薪酬待遇,由任职企业发放。进行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财务总监薪酬按照《济源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济源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国资〔2017〕23号)执行,没有进行薪酬改革的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由市国资局核定。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委派财务总监未有效履职导致不良后果的,市国资局将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责任认定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职业禁入等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相应扣减薪金;因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未听取或未采纳委派财务总监意见,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派财务总监如履行及时报告职责的可相应免责。
第十三条 离职管理。财务总监因任职期满、退休、辞职、停职、免职以及交流任职等原因需要从所派驻企业离职的,要签订保密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因个人原因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市国资局提出辞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市管国有独资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完善所属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制定所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