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政务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7月16日
济源市政务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方案》要求,为促进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互联互通、服务高效,市级层面利用云计算模式,建设集中统一的市政务云。为确保市政务云的服务能力、运行质量、安全状态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务云,是指非涉密系统的电子政务基础平台,具备网络安全等级保护3级,为全市电子政务应用提供统一的基础设施服务。市政务云资源主要包括机房基础环境、电子政务网络以及计算、存储、备份、安全等。
第三条 按照“上云是常态、不上云是例外”的原则,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均应依托市政务云建设。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宜迁移上云的,以及现有市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系统设备,要逐步向市政务云机房迁移。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是市政务云的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务云的规划、建设、管理,负责市级政务部门信息系统迁移上云和入驻政务云机房的审核、监督、协调。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信息化项目审批过程中,把好统一建设关,提高政务云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市政务云建设、管理、运维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统一拨付。逐步停止拨付市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的机房、设备等硬件设施及其运维费用。
第七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部署、测试、管理、信息更新、维护、数据备份和系统等级保护测评、安全防护等。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使用市政务云部署政务信息系统,包含申请、审核、开通、上线、变更和退出等环节。
第九条 申请。使用部门申请使用市政务云资源,要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新建和改扩建电子政务项目,需提供申请表、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云资源需求及其它申请材料。已建政务信息系统,需提供申请表、系统迁移方案、云资源需求及其它申请材料。使用部门要切实按照业务应用系统需求量进行资源申请。
第十条 审核。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对使用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开通。经审核通过的项目,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云资源分配。
第十二条 上线。自云资源开通日起,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为使用部门提供30日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使用部门要完成政务信息系统的部署和系统功能、性能测试、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并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交测评报告。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测评审核。审核通过后,政务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第十三条 变更。使用部门需要调整云资源配置时,要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交变更申请。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退出。政务信息系统从市政务云迁出或注销时,使用部门在完成数据备份后,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提交退出申请表。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在确保退出后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及时回收云资源。
第四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政务云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并提供数据备份服务。发现问题故障和异常现象,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各自业务应用系统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及补丁管理,监控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反映,确保业务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对市政务云进行实时安全监测,定期开展市政务云及政务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和安全测评,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和安全事件,须通知使用部门依据职责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短期难以整改到位的政务信息系统,可采取技术手段暂停相应云服务或断开网络连接。
第十八条 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监督使用部门对发现的风险隐患整改到位。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第十九条 使用部门部署在市政务云上的软硬件设施,以及政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收集、产生、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属使用部门所有。未经使用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使用部门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使用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迁出或注销时,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要做好数据、文档等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部门负责各自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审计;根据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定期对政务信息系统进行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风险评估;加强部门内部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监控,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市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