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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市政府>政府公报>2018年第4号(总第34号)>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索 引 号: 005691947/2018-00252 有 效 性: 失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8〕50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排水管理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8-01 发布时间: 2018-08-01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排水管理及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从源头上防治水污染,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改善城市水环境,全面建设美丽济源,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21号令)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计划利用3个月的时间集中安装完善排水监管设施,进一步加强规范排水行为,逐步建立城镇排水管理长效运行机制,保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

二、监管内容

(一)污水排放要求

1.一般排水户(指建筑、餐饮、洗浴、宾馆等行业):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装取水计量装置、污水排放计量装置、控制阀门等,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管理和监督;

(2)排水户如果使用自来水以外的地表水、地下水或外来水源等自备水源,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取水口、污水排放口加装计量装置,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排放;

(3)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4)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排水系统必须实行雨污分流;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6)排水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及有关专业标准;

(7)排水户应当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其排水水质、水量的监测,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2.重点排水户(指工业企业、医疗机构等):

在一般排水户的要求外需增加: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排水户须对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所涉及设施、设备保养。

(二)水质监管

1.排水户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合同》,排水户若不按量按质排放污水的,应立即停止排水并依法接受处罚。

2.排水户未办理排水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在雨污分流地区,若排水户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5.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市城乡规划局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意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

6.排水户必须服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确保城市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而进行的排水时间、排水量等方面的调度。

7.排水户必须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定期对水质、水量进行抽查检测。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于不服从水质监管的排水户,根据水质监控结果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

(一)征收主体。污水处理费征收主体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中公共用水部分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济源北控水务有限公司在自来水费中代征;自备水源部分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征收。

(二)征收范围。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相应水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三)征收标准。按照《济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源市财政局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济发改收费〔2017〕55号)进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四)按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一般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包括:1.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24小时计算。2.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比如饮料厂、酒厂等,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五)按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包括:1.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2.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3.针对洗浴中心、用水大多采购于电厂和温泉的小型排水单位,直接按排水量核算、征收污水处理费。

(六)加大拒缴污水处理费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以及《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7〕72号)开展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对于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1日—8月10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召开加强城镇排水管理工作动员会,各责任单位、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责任领导、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按责任分工开展政策宣传和动员工作,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要全面加大宣传力度,及时跟进解读政策、报道进展情况。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11日—10月10日):8月底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要完成各责任范围内排水户信息排查摸底工作,汇总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地址:新济路老气象局院内;联系电话:5590680;联系人:梁梅;电子邮箱:wsclcxx@163.com),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负责对排水户信息进行统一汇总和核实。在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责任单位要积极组织各责任范围内排水户进行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及安装排水设施,市督查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按时完成排放口设置、排水设施安装和排水许可证办理工作。对实施过程中推进迅速、落实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1日—10月3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环境保护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水利局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排水户排水设施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允许其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否则,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五、职责分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排水户排放口规范设置及排水设施安装的技术指导和验收工作;负责牵头对一般排水户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及排水设施的安装指导工作;负责政府采购水质监管计量装置、控制阀门以及安装远程监控设施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负责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监督管理工作;根据道路管辖权,负责所管辖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对辖区内工业园区及所属重点排水户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及排水设施的安装指导工作;根据道路管辖权,负责所管辖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对重点排水户(除产业集聚区及镇办牵头负责以外)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及排水设施的安装指导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配合对重点排水户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及排水设施的安装指导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对一般排水户排放口的规范设置及排水设施的安装指导工作;同时对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自备井用户,其自备井的取水量、位置等信息,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现资源共享。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排水户实施水质监管工作。包括建立排水检测档案、购置计量装置和控制阀门以及安装远程监控设施以随时监控重点排水户的排水情况等资金需求。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市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督查局:负责按工作节点安排对排水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整体进度进行督导、通报。

六、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加强城镇排水管理,对遏制城市水污染问题、保护城市水环境、促进城市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新闻媒体要全面加大宣传力度,各责任单位通过印制发放宣传单、编发微信、组织座谈等多种形式,为排水管理的强化规范营造浓厚氛围、提供助力保障。

(二)积极督导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具体任务,细化分工责任,强化技术指导。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专门机构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市督查局要按阶段定期进行督导通报,确保排水户排放口及排水设施按规范、按时限完成建设及安装。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理顺管理职能,规范细化管理程序,健全完善管理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水质监管、污水处理费征缴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我市排水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有效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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