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的《在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5月30日
在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现就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是了解掌握和保护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下遗存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地下文物安全和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保护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供应制度的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规划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有效保护利用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地下文物资源等都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等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国土、财政、规划、文物等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密切配合协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将省政府对出让(划拨)用地提前开展考古工作的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大力支持服务建设项目,助推全市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二、建立规范流程,保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顺利开展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划拨用地单位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划拨前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委托单位,考古业务工作由市文物部门组织实施并审批。具体工作程序为:
1.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前,或者在划拨用地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委托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部门窗口进行考古工作委托。
2.委托单位在委托考古前,应完成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清理工作,地面达到考古勘探的条件。
3.文物部门接到考古调查、勘探委托后,24小时内将考古工作任务交办给考古工作单位;考古工作单位与委托单位衔接,进行实地考古调查,达到考古勘探条件的,签订考古勘探协议,并报送至双方主管部门。委托单位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考古勘探费用,为考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4.考古工作单位应按照规定30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若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按程序上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自野外工作结束后7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
考古发掘工作时限根据地下文物埋藏情况与委托单位共同商定。
5.考古勘探未发现地下文物的,依据文物勘探报告由文物部门行政服务窗口出具文物行政许可证书;发现有文物埋藏的,由文物部门按照程序上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委托单位与考古发掘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支付考古发掘费用。发掘结束后,文物部门行政服务窗口依据文物发掘结项报告出具文物行政许可证书。
6.涉及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点的建设用地,由市文物局告知委托单位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列明。用地单位在开发建设前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要求报请市文物局,履行相关审批手续。考古工作中有重大发现需原址保护的,由规划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调整城乡规划。确需搬迁保护的,按照相关程序上报批准后,搬迁保护所需费用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7.因土地自然状况或其他因素,无法实施全面考古勘探的区域,对项目单位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下文物遗存,由文物部门会商委托单位处理解决。
三、强化保障措施,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落实到位
1.国土部门将考古工作文物行政许可证书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划拨)的要件之一,纳入办理程序,严格把关。未进行考古勘探、发掘的项目用地,不得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考古勘探经费参照《河南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考古勘探经费预算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豫文物保〔2017〕1号)执行。
3.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需考古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4.文物、国土部门应加大对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到位,不按程序办事等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保证良好的考古工作秩序。
5.文物、国土部门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前考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程序执行中如遇到问题,由文物、国土部门负责提出完善措施,确保我市考古工作规范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