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进一步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9日
济源市进一步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市”发展战略,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扩大工业有效投资,实现济源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对符合我市产业升级方向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且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新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扶持。
2.支持企业上档升级。加快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工作,鼓励个体工商户向小微企业发展、小微企业向规模以上企业发展,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且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金扶持。鼓励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金融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5〕93号)文件执行。
3.支持产业联盟发展。鼓励我市有色、钢铁、食品饮料等产业按照市场规则组建产业联盟,对联盟内共同搭建的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4.支持企业发展金银深加工项目。支持我市有色金属企业发展黄金、白银等深加工项目,提高产品附加值,规划建设金银深加工产业园,对引进和新上相关项目入驻产业园的,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资金扶持。
5.鼓励盘活闲置资产。支持优质企业采取不同形式盘活我市停产、半停产企业,新老企业债权债务清晰、职工权益得到保障的,按企业投产后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为基数,由受益财政连续三年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6.加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对总投资额(含土地、厂房和设备等)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新(扩)建一般工业项目和总投资额(含土地、厂房和设备等)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办文〔2017〕52号)文件要求,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5%、7%的后补助,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项目建设、扩大生产等方面。
7.鼓励龙头企业招商引资。立足“1+4+4”产业体系,重点鼓励龙头企业围绕主导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支持龙头企业瞄准行业内技术领先、有投资能力的企业进行招商,加快引进一批龙头型、蜂王型项目,具体扶持政策参照《中共济源市委办公室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办文〔2017〕52号)文件执行。
8.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加强质量品牌和技术标准建设、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等,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源市化解过剩产能攻坚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济政〔2017〕27号)文件执行。
9.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加强两化融合领域技术研发和应用,推进智能制造和信息系统集成,加强智能化项目建设,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意见》(济政〔2015〕18号)文件执行。支持企业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创建省级以上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领域“双创”基地、创建省级优秀或特色电子商务平台、创建省级以上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领域试点示范等,具体扶持政策按照《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意见》(济政〔2017〕16号)文件执行。
三、加快企业绿色发展
10.支持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设立主要污染物减排财政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企业新上减排项目,项目建成后设备正常运行三个月以上且达到国家标准的,对于标准差额部分给予COD(化学需氧量)每吨4500元、NH3N(氨氮)每吨9000元、SO2(二氧化硫)每吨4900元、NOx(氮氧化物)每吨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11.支持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活动。对进入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名单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进入国家工业节能技术、工业节能装备、重大环保技术装备、节能机电设备(产品)目录和“能效之星”产品目录的,按每项目录30万元的标准,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
12.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支持企业新上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和与注册地在我市的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项目建成后一年内实际节能量达到5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每吨300元标准煤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13.鼓励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被评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由市财政按照省级财政奖励(200万元)的30%给予地方配套补助。
14.支持再生铅资源综合利用。对豫光、万洋、金利等回收利用废旧蓄电池发展再生铅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扶持政策外,由受益财政按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形式销售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
四、破解企业融资难题
15.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建立济源市中小企业基金项目库,对列入市中小企业项目库的初创期、成长期、前景好的企业优先推荐使用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每年财政按规定给予预算配套资金。
16.搭建政银担企对接平台。定期对全市工业企业进行调查,了解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分类梳理,召开政银担企对接会,解决企业和银行信息不对称问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信誉良好的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优先使用助保金贷款,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增信资金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工作。
17.建立银税合作机制。推广应用中小微企业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大数据企业、信用机构合作,为诚信的纳税企业提供无抵押、低成本信用贷款,解决企业融资难、担保难的问题。
五、强化企业智力支撑
18.实施企业家队伍培养计划。市财政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经费,用于全市工业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每年组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内知名高校进行专题培训。对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的高层管理人员赴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长江商学院等院校进修并获得EMBA学位证书的,由市财政给予实际学费的20%补助。对企业邀请中国工程院等院士进行授课的,给予院士来济授课费的50%补助。对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并良性运行三年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补助。
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19.设立“企业宁静日”。每月1—25日为“企业宁静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的检查监管要依法、有效、公开、公正地进行。除安全、环保执法检查以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可能减少非必要性检查,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0.弘扬企业家精神。对发展好、贡献大、信誉优的工业企业进行综合评定,评出“优秀企业家”和“新锐企业家”。对获得“优秀企业家”和“新锐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通过新闻媒体开展专题宣介,并对所在企业进行通报嘉奖。
21.加快项目审批。将企业新建项目纳入统一管理,对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各种证照由市政府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全程代办;亿元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地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程代办手续;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政府大项目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调解决。
22.加大服务和宣传力度。开通“企业服务110”,打造“互联网+服务”模式,快速高效的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财政每年列支100万元专项经费,在新闻媒体、报刊、特色网站对我市转型发展、项目建设、评比观摩等进行宣传报道,定期发布政策措施,努力在全社会打造支持工业发展、关心工业发展的舆论氛围。
七、其它事项
23.成立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商务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的考核组,每年对政策落实进行考核认定。
24.鼓励我市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级项目建设扶持资金,对凡是争取到省级以上(含省级)扶持资金的,市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关配套扶持资金。
25.同一个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市同类别奖励。
26.本政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政策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