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3日
济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部署,提高会议议定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增强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坚持“及时高效、职责明确、跟踪督办、强化问责”的原则,确保会议议定事项事事有人抓、件件有落实。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办理的责任人: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其他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人,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其他相关单位办公室主任是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反馈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交办:
(一)会议议定事项的交办以《济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
(二)《济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要明确落实会议议定事项的责任领导、承办单位、完成时限等,并及时下发。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办理:
(一)承办单位必须按照会议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并按时报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二)多个单位承办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主办单位要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并按时汇总上报办理情况;协办单位必须在办理时限内提前将办理情况或意见函告主办单位。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督查:
(一)会议议定事项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负责督查落实。
(二)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有关要求,建立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台账,对会议议定事项进行全程跟踪督查。
(三)会议议定事项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随机抽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对逾期未落实的会议议定事项,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及时进行催办。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反馈:
(一)会议明确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相关单位牵头落实的事项,由承办单位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局。会议明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牵头落实的事项,研究部署工作情况和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专业科室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局。
(二)各承办单位必须在会议议定事项规定办理时限结束5日内,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报送办理情况;会议议定事项需要长期抓落实的(办理时限超过一个月的),由承办单位每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报送1次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办结。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按时限办结的事项,由承办单位在办结时限内作出说明,以书面形式报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和市政府办公室对应科室。
(三)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根据建立的督查台账,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每一个月以 《督查专报》形式将办理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一个季度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进行专题汇报。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并提出扣分意见,在全市年度目标考核中予以扣分。
(一)办理落实工作措施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工作延误的;
(二)没有按照办理时限要求办理,经多次催办仍不能落实,或存在压办、漏办情况的;
(三)办理报告情况不实,存在虚报、瞒报、漏报情况的。
第九条 对会议议定事项落实不力、失职渎职,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移送至市监察委或市委组织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组织处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涉密事项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和督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