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4月4日
济源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政府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债券资金;
(四)上级补助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其中,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建设领域主要指以下范围:
(一)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乡公共管理和公益性社会事业建设;
(三)环境保护和改善;
(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五)其他符合政府投资的建设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决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财政预算评审、国库集中支付、审计依法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坚持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其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等综合管理,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评审、建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台账、资金拨付与监督,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
城乡规划、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水利、交通、安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进行审计。
第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审批、汇总、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等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负责项目申报、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项目资金申请等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决策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纳入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发展改革部门入库,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年度计划时统筹考虑。
政府投资项目入库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法人;
(三)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开竣工时间;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五)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项目计划实施时由项目主管部门对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提出计划申请,经主管副市长同意后,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报送。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需要排出项目实施优先顺序。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台账。
对于未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台账,当年确需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请主管副市长同意后,报发展改革部门列入增补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市长办公会由市长召开,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主管副市长参加。原则上,每季度末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对批准实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所需费用由财政安排。项目前期手续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四章 项目前期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征地拆迁等。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完成;土地征收由国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涉及附属物补偿的由国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征收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收补偿或置换。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其中对点多、面广、单个项目投资500万元及以下的同类项目,可以合并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十六条 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项目或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听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经审批部门批复后,项目预算超过批复投资概算10%的,或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当重新申报。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费用单项合同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性费用单项合同在30万元以下的可按照国家或行业监管部门相关规定,遵循公平竞争、比价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实行最高限价招标。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招标控制价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编制和复核,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同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市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当将合同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报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副市长审签后,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对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并报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所有手续必须办理完毕。开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向统计部门备案,符合入库条件的要限期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进度实行月报制。项目主管部门应每月定时向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向统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完成情况。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工程进展情况。
第七章 项目变更
第三十一条 项目设计变更(含签证):根据实际需要确需变更或因设计缺陷需变更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报批后实施。
(一)减少投资的设计变更(含签证):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二)增加投资的设计变更(含签证),需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批:
1.单项和累计增加量超过预算价10%的,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项目单位提交发展和改革部门重新进行审批或出具项目变更手续。
2.单项和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含)元以上且不超过预算价10%的,由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单项和累计变更增加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预算价10%的,项目主管部门征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意见后报请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市长批准,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项目设计变更,原中标单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原则上仍由原中标单位进行施工;原中标单位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应重新进行招标。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市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投资计划、政府采购结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申领资金手续,及时拨付资金。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申请和监理单位意见进行初审,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按工程进度及时计量,支付工程款。
采用PPP等其他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资金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工程结算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结算和验收。
第三十七条 工程结算编制完成后,原则上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市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移交,提出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填写工程移交表,将资产及工程交付给使用单位;工程移交后,使用单位负责该工程项目的使用、维修。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经财政部门批复后,资产接受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或其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实施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问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依法实行招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未对工程的建设方案、投资估算、预决算进行审查,超出国家、省相关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六)其他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工程的工序验收、设计变更签证、造价结算等环节弄虚作假、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市级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指定公益类项目和PPP项目中属于公益类项目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结算价报财政部门评审。
第四十五条 集聚区、镇(街道)利用本级资金建设的上述领域项目,参考本办法条款自行管理,接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总投资超5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请市政府研究批准。
第四十六条 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部门内部政府投资项目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流程简图
申报和决策 | 前期及招标投标 | 项目实施 | 资金拨付 | 决算验收 | ||||
项目主管部门向市政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入库申请,纳入政府 投资项目储备库 | 主管部门三个月内完成前期 工作。前期的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征地拆迁按相关规定执行 |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 所有手续必须办理完毕 |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 工程结算和验收 | ||||
项目实施时项目主管部门对进入储备库的项目提出 计划申请,经主管副市长 同意后报发展和 改革部门汇总 | 项目的招标应按国家和行业 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 开工后,项目单位向统计 部门备案,办理入库手续 | 项目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项目 主管部门审核 | 工程结算由项目主管 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 部门评审 | ||||
发展和改革部门汇总 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 投资计划并根据需要排出 项目实施优先顺序 | 招标控制价经项目主管部门 审核后报送财政部门评审 | 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发展和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报送 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建设单位 向市统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 | 财政部门 按规定拨付资金 | 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 对文件资料进行收集、 整理、归档 | ||||
财政部门根据财力 状况,提出资金筹措方式和 安排意见报请市政府研究 |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发改和改革部门对项目监督 管理,掌握工程进展情况 | 工程移交 | |||||
财政部门牵头建立政府 投资项目台账 | 合同签订后应报送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备案,同时报发展 和改革、财政部门备案 | 如有变更,按相关规定执行 |
备注:项目入库申请与项目年度计划申请所需资料内容一致,均包含项目名称、法人、建设内容、规模、开竣工时间、资金来源、总投资及其他应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