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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18-00146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18〕31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4-18 发布时间: 2018-04-18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济源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8日    


济源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调整石化化工产业结构,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16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我市石化化工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产业布局,加强政策支持引导,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分步分类、平稳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和转型升级,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各负其责,分类施策。严格落实各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规定,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规范的,分类施策、一企一策,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扎实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2.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通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提升企业安全水平。同时,做好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管理和各类风险防控工作,严防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3.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依据区域产业发展布局,合理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方式,科学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分批分阶段实施。

4.市场运作,政策引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提供政策支持,有效激发企业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营造有利于加快推进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现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以化工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开发)区(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度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年底前完成。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摸底评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布局情况调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一登记造册,科学评估企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条件,经企业申辩和专家评审,分别提出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企业名单。其中,对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对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对企业不愿异地迁建的,限期关闭退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组织实施搬迁改造。根据《河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17〕167号)要求,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分为以下两类:一是异地迁建。2018年年底前启动济源市济水乙炔厂和济源市五龙溶解乙炔气厂的搬迁改造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其中:济源市济水乙炔厂搬迁至济源市化工产业园,济源市五龙溶解乙炔气厂搬迁至五龙口化工产业园。二是关闭退出。2018年年底前启动济源市阿德科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济源市俊和试剂有限公司和济源市俊达工贸有限公司的关闭退出工作,2020年年底前完成。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要针对每个搬迁改造企业具体情况,逐一分析,实行“一企一策一档”,明确时限,细化措施,周密部署,责任到人。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加快技术改造进程,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的行业要按规定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要确保承接产业集聚(开发)区或化工园区周边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对因修改相关规划对产业集聚(开发)区或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责任单位: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要依法依规及时向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城乡规划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解决职工分流安置问题。要妥善解决因搬迁改造带来的职工分流安置问题,通过开发就业岗位、加强职业培训、提供就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等措施,积极扶持有关失业人员再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搬迁改造同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流程再造、组织结构调整、品牌建设等有机结合,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搬迁改造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涉及高风险的化学品、工艺和装备实施替代和改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或设备,严禁生产国家禁止生产的产品。积极推进智能制造,鼓励建设数字车间、智能工厂和智慧化工园区,以信息化、智能化应用提高安全和环保水平。承接产业集聚(开发)区或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完善集中供水、集中供热、供气、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强化事故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为项目落地提供支撑条件。(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市行业部门、财政部门积极组织企业申请河南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在此基础上,市财政设立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对搬迁企业新厂给予财政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或基建投资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其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搬迁改造企业取得符合现行增值税抵扣政策规定的进项税额,依法予以抵扣。(责任单位: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度优惠。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异地迁建的中小企业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中小工业企业土地出让周转资金,使用额度不超过土地出让费用的50%,单笔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时间不超过2个月。(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土地支持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我市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用地指标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优先安排。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采取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土地管理制度。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较大、现有以化工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开发)区或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产业集聚(开发)区或化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产业集聚(开发)区或化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可由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由搬迁改造企业自行处理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转让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政府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为其重新安排同类用途用地。(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四、进度安排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8年1月)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安监等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产业布局等有关规定,初步摸清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底数。

(二)评估论证阶段(2018年2月)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我市城市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拟搬迁改造企业逐个进行评估确认,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分类清单、分类实施搬迁改造清单和可以承接迁入企业的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3月)

制定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搬迁改造企业应制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明确具体实施时间进度表。

(四)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4月—2020年底)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负责工作安排、协调和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搬迁企业,按照搬迁改造方案全面实施搬迁改造工程,落实搬迁改造范围、搬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等,确保搬迁改造任务按时完成。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搬迁企业作为搬迁主体,要制定企业搬迁改造具体方案和实施进度计划,严格按照要求实施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我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发挥牵头推动作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搬迁改造企业对搬迁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环保、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搬迁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按计划进行搬迁改造。

(三)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就地改造、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所在产业集聚(开发)区、镇(街道)负责工作安排、协调和落实。

(四)强化监管力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强化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安全、环保的监管力度,防止突发安全、环境事件发生,确保周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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