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4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基本原则与目标要求
困境儿童是社会上特殊的弱势困难群体,是儿童群体中最脆弱、最需要保护的对象,也是社会最关注的对象。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政策衔接。工作目标是: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
二、保障对象与保障任务
(一)保障对象
1.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特困儿童。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重病重残儿童。因自身患重大疾病(病种参照我省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相关重大疾病名录)、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导致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4.贫困家庭儿童。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家庭中就医、就学、维持正常基本生活面临困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符合低保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
5.其他困境儿童。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伤害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打拐解救儿童、服刑人员子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子女、受虐待儿童、被恶意弃养儿童等需临时救助庇护的儿童。
(二)保障任务
1.明确基本生活分类保障标准
对符合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保障标准按照现行政策文件标准执行,保障经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保障标准按照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执行,保障经费从市特困人员经费渠道解决。
对符合条件的重病重残儿童、贫困家庭儿童,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标准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资金中列支。
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由市民政部门实施临时救助,所需资金在临时救助资金中解决。
由市民政部门及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或临时监护的其他困境儿童,参照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全额执行,保障经费由市财政解决。
以上困境儿童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市民政部门要依照政策制定具体措施。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行为,实行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动态管理,形成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公平、公正。同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困境儿童,或同时符合上述两种对象条件的,要纳入救助保障标准最高的对象范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择高享受,不得重复认定,不得重复享受。
2.完善基本医疗康复保障体系
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所患疾病符合城乡居民重症慢性病标准的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对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所患疾病符合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标准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我市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病重残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资助,并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的结余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确保困境儿童全员参保。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资助。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和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形成困境儿童医疗保障合力。
3.强化教育保障支持措施。
自2017年秋季学期起,实现困境儿童从义务教育到高中阶段12年免费教育。对建档立卡的学前教育阶段3—6岁困境儿童,按照年生均600元标准补助保教费,并按照年生均4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对建档立卡的义务教育阶段困境儿童,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按照年生均小学生1000元、初中生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并纳入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对建档立卡的普通高中阶段困境儿童,免除学费、住宿费,按照年生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建档立卡的职业教育阶段困境儿童,免除学费,按照年生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年生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雨露计划”扶贫助学补助。对未建档立卡的困境儿童,参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有关政策执行。对残疾儿童,要建立随班就读等支持保障体系。对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全面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或特教班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
4.依法规范落实监护责任。
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部门教育不改的,经司法部门裁定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部门要询问其是否有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签署委托代养协议后由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要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并履行手续。对依法收养儿童,民政部门要完善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切实增强全社会对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监督意识,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5.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
对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加快建立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免费得到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对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孤残儿童服务工作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工作体系
(一)构建市、镇、村三级工作网络。坚持政府主导,严格履行政府职责,市里成立由副市长任组长的困境儿童工作协调小组,专门负责和协调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由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残联、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着力解决跨部门重大问题,合力推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全面推进基层儿童福利关爱保护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成立相应工作机制,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主任或儿童福利督导员,2020年实现每个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一名儿童福利主任或儿童福利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二)建立部门协作联动机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等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民政、教育、卫生计生和公安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切实履行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职责,保障困境儿童人身安全。教育部门要发挥关爱救助困境儿童的独特作用,把做好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纳入日常考核管理范围和年终考核目标,并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对各学校进行考核;做好各类学校活动场所整合工作,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将在校困境儿童心理疏导工作纳入教师职责,认真做好在校困境儿童的登记、建档、开展活动、爱心家园和儿童之家的规范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要承担对困境儿童的安全保护责任,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困境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预防和打击侵害困境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有关职能部门的渎职行为,保障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要承担依法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开设“绿色”通道帮助困境儿童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司法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形成各级负担合理、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筹措资金多元的困境儿童保障经费机制,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全市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落实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并鼓励其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和志愿者针对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家庭教育指导、权益维护等服务。鼓励爱心家庭依据相关规定,为有需要的困境儿童提供家庭寄养、委托代养、爱心助养等服务,帮助困境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和家庭亲情。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更多帮助。
四、强化措施保障
要重点加强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强化家庭尽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表彰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大力宣传困境儿童家庭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精神,让尊重和关爱成为国家意志、公民素质和社会风尚。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4〕9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济源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协调小组
2017年9月18日
主办:市民政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六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