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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8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28日

  

济源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济源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油在粮油市场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转发《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粮文〔2020〕184号)、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粮文〔2020〕8号)、《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有关规定,结合济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源市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济源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济源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第五条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金融局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品种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并对储备粮管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财政金融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动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发展银行济源市支行负责按照国家储备信贷管理政策及规定,安排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八条  参照《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要求,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品种、数量、质量和食品安全等情况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要归纳整理并建立账务凭证资料和质量档案,具体到货位。

  对验收发现入库粮食重金属、真菌毒素等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按照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应立即封存,专仓保管,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超标粮食处置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对验收合格入库的粮油,在库存检查、其他质量检验中或出库时发现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的,由承储企业承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相关经济损失,并由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处置和监管,不得流入口粮市场。

  第二章  济源市级储备粮油的计划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油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金融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采购、销售计划,由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金融局、农业发展银行济源市支行联合下达给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均衡轮换制度,粮食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食用油每年的轮换数量一般为济源储备油储存总量的50%。

  代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报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和金融局和农业发展银行济源市支行批准。代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具体实施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主要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油采购、销售、轮换的进展和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金融局及农业发展银行济源市支行。

  第三章  济源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油由地方储备直属企业承储,或通过委托代储等方式由其他企业代储,原则上不允许租仓储存。地方储备承储库点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具备相应仓储设施条件,其选择应遵循有利于合理布局、便于监管和降本节费的原则。

  代储企业的数量根据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具体入库站点、数量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确定。

  第十五条  代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仓库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汛设施;

  (二)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粮、油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济源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粮情监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仓储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四)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六)达到农业发展银行所要求的信用等级标准。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择优选择代储企业,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金融局、农业发展银行济源市支行审核确定,委托其代储市级储备粮油。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存款专户;

  (二)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达到采购、轮换计划规定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三)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霹雷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对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五)按照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济源市支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定期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济源市支行。

  第十八条  代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油陈化、霉变;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将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十九条  代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应当及时调整到其他代储企业。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和占用贷款利息以及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差价亏损补贴,由财政金融局列入财政预算直接拨付到代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动用济源市级储备粮油发生的差价收入,上缴财政。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济源市支行根据采购、轮换计划和入库成本及时、足额供应。市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钱随粮走,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由财政金融局负责核定。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代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

  第四章  济源市级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部分镇(街道)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济源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金融局、农业发展银行济源市支行提出动用方案,报济源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财政金融局、农业发展银行济源市支行,根据济源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代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济源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一)不及时下达市级储备粮油采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选择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油,或者发现市级储备粮油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终止代储济源市级储备粮油委托合同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四)对市级储备粮油监管不力,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由财政金融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济源市支行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06〕82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地方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2013〕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