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市金融扶贫贷款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0 | 来源:

  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济源市金融扶贫贷款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按照《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小额信贷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暂行)等六个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5号)精神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819         

  济源市金融扶贫贷款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扶贫贷款(以下简称扶贫贷款)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工作,推进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激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自身发展内生动力,加快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贷款是指向贫困户以及愿意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企业(以下简称带贫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对全市扶贫贷款进行风险补偿所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扶贫贷款合作银行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与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以服务“三农”银行机构为主。 

  第五条 合作银行应建立扶贫贷款档案和扶贫贷款台账,对扶贫贷款进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 贷款模式、要求和贷款贴息流程 

  第六条 贫困户贷款。脱贫攻坚期内,根据申请贫困户经营项目、规模及信用等级等实际情况,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提供不超过5万元、期限3年以内的扶贫小额贷款。贫困户同时享受免抵押、免担保政策,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贫困户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市财政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给予全额贴息。 

  第七条 带贫企业贷款。脱贫攻坚期内,根据带贫企业的经营规模、信用等级、生产经营周期、实际需求等情况,为带贫企业提供一定规模、期限不超过3年的中短期贷款。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带动1户贫困户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贴息贷款,享受贴息贷款额度上限为50万元;企业每带动1户贫困户可享受不超过5万元的贴息贷款,享受贴息贷款额度根据企业带动贫困户数量而定。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上浮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0%确定。对带贫企业发放的扶贫小额贷款,市财政根据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数量相对应的额度,按年利率2%进行贴息。 

  第八条 申请贷款的贫困户要求有就业创业潜质、有贷款意愿、有一定技能素质和有较强信用意识。申请贷款的带贫企业要求是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自身运行规范、有产业支撑、带动贫困户增收能力强、正常经营2年以上。带贫企业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企贷企还,严禁将贷款风险转嫁给贫困户。 

  第九条 原则上带贫企业要与贫困户所在镇对接实施帮扶工作。申请贷款的带贫企业要自愿承诺承担社会扶贫责任和义务,与各镇人民政府、金融机构和贫困户签订四方带贫协议。带贫企业带动贫困户增收方式原则上采取提供就业岗位方式;对不具备就业条件的贫困户,带贫企业可采取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的方式,助其脱贫增收。在贷款期限内,带贫企业按每年每户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直接增加贫困户收入。 

  第十条 贷款及贴息流程: 

  (一)贫困户或带贫企业自愿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二)合作银行上门调查并授信。 

  (三)合作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签订贷款合同,7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贷款完成后,合作银行要将贷款相关资料复印件交贫困户所在镇进行备案。贷款批准后,各镇要将有关情况在镇政府公示栏和贫困户所在村进行公示,并留存影像资料。 

  (四)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后,贫困户或带贫企业在贷款期间按正常贷款手续还本付息;合作银行每年1231日前向市人民银行出具贫困户或带贫企业年度缴纳利息清单和账户,市人民银行将利息清单数据汇总后交市扶贫办,由市扶贫办结合市财政局将贴息资金分解到各相关镇,由镇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入贫困户和带贫企业账户。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来源、管理和使用流程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来源包括市财政注入资金和风险补偿金账户存款利息。资金存放方式为一年期定期存款,按照存放银行一年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风险补偿金存续期从本办法实施至扶贫贷款全部还清为止。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局筹措设立,初始规模为100万元,根据后续扶贫贷款发放情况适时追加。合作银行按照110放大扶贫信贷投放。当存量风险补偿金低于100万元时,由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度初补足至100万元。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合作银行发放的政府贴息扶贫贷款发生的本金和利息损失。风险补偿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进行监督和管理。市扶贫办在合作银行开立风险补偿金账户,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至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流程: 

  (一)当借款出现逾期,合作银行按照本行不良贷款催收程序进行催收,每次催收均提供催收证明。 

  (二)合作银行对经催收仍未收回的贷款,或贷款未到期但发生了贷款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的,合作银行可自贷款逾期60天内,向镇政府递交《履行补偿责任通知书》,申请使用风险补偿金进行代偿。 

  (三)镇政府根据合作银行提供的《履行补偿责任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反馈。 

  (四)市扶贫办结合市财政局将资金按约定承担的比例从风险补偿金账户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用以代偿逾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 对贫困户和带贫企业贷款逾期未偿还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市政府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担保、保险机构合作,建立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要依法依规发放扶贫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等情况要严肃处理。因违规放贷或未按操作流程放贷造成的损失,不得申请风险补偿。 

  第十八条 加强资金监管,对落实协议不好的带贫企业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挪用贴息贷款和风险补偿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全额收回资金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聘请中介等方式,对风险补偿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风险补偿金实行定期对账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以公函形式将风险补偿金余额对账单发送至财政国库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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