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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2-00390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通〔2022〕 1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成文日期: 2022-01-26 发布时间: 2022-01-30
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概念

(一)禁用区域重点控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两类,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用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禁用区范围

东至济沁、济孟交界,北起济沁交界五龙口镇东逯寨村北沿南太行旅游公路向西至思礼镇西宋庄村(木口自然村),向南沿S308至思礼镇史寨村,沿引沁济蟒灌渠向南至荷宝高速,沿荷宝高速向东至二广高速交汇,向东至济孟交界,包括南太行旅游公路(克井段)以北至太行山前和虎岭河段(引沁济蟒灌渠东方红渡槽向西至承留镇虎岭村)两岸各1000米范围内。该范围内的工矿企业、物流园区、铁路货场、施工工地均划入禁用区进行管理。

三、禁用区管控措施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禁用区内均不得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阶段、未悬挂环保号牌以及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新能源工程机械。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原《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2017年10月31日印发)同时废止。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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