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济源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2日
济源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努力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有效推动我市农业生产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培育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形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工作部署,按照《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豫农人事〔2015〕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我市主要认定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以农业为职业、占有一定的资源、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资金投入能力、收入主要来自农业,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旨在吸引和留下一批高素质农业后继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保障主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要按照“政府主导,农民自愿,严格标准,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要求进行。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产业规模、技能水平、经济架构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和培养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成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副市长任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副秘书长、市农牧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牧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林业局等相关单位分管副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牧局局长担任。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我市申报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农业,热爱劳动,拥护党的农村政策,遵纪守法,品德端正,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自觉参加省、市安排的不少于15天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学完全部内容,成绩合格。
(三)以农业为职业,主要收入来自农业,并具有两年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经历且准备长期从事农业生产。
(四)善于学习和运用农业科学技术,积极参加有关部门安排的培训,技能水平能够适合发展规模经营和服务的需要,且重视环保,防止污染,做到合法经营。
(五)年龄在18—5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农业生产岗位职责的本市职业农民。
(六)生产规模标准:从事粮食生产50亩以上(含50亩,下同);设施蔬菜10亩以上;露地蔬菜20亩以上,蔬菜制种20亩以上;林果花卉面积20亩以上;烟草种植面积20亩以上;生猪年出栏200头以上;蛋鸡存栏10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家兔存栏500只以上。
(七)掌握一定的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知识。
(八)具有强烈的农业创业意识和建设美丽乡村和现代农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我市农业产业的新型职业农民分初、中、高级三个级别,分别按如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初级新型职业农民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农业生产的常规工作,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其单位面积产量、产值、品质、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起到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中级新型职业农民
认定初级新型职业农民两年以上,具有较高农业生产的理论基础、专业技能和规模化经营管理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农业生产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成功的经营模式,其单位面积产量、产值、品质、效益高于当地平均水平,起到较强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有较高的群众声望;示范带动一批农户从事相关产业,并指导其生产经营,取得理想的收益。
(三)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认定中级新型职业农民两年以上,具有深厚的农业生产基础理论知识,能为农民解决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农业管理技术和生产水平处于我市先进行列,能指导他人发展农业生产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能够积极探索农业生产新模式,普及应用特色高效品种和先进技术,积极开拓农产品销售渠道,带领农户开拓市场,探索农产品生产经营新途径,新办法;示范带动一大批农户从事相关产业,所带动农户效益显著增加。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程序是:
(一)发布公告。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全市发布公告,各产业集聚区、镇、街道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
(二)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和认定标准的农业产业的经营业主,可填写《济源市新型职业农民申报表》进行申报。报送材料一式二份。
(三)评审。评审工作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主持,对经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合格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评审。
(四)颁发证书。评审通过的人选经媒体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济源市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五章 认定主体及承办机构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由市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市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承办,搞好管理和支持服务。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由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
第六章 认定后的管理
第十条 获证的新型职业农民享受政府制定的优惠支持扶持政策。新增的农业补贴优先向获证职业农民倾斜,在承担农业项目、土地流转、基础投入、金融信贷、税费减免、信息服务、加工营销推广等方面使获证农民享受优先权并给予最大的倾斜。对符合条件的获证职业农民创业项目优先给予财政补助和贷款支持。对实行持证上岗的技能服务行业岗位优先由获证的职业农民承担。在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等评优评先方面要优先考虑获证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一条 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对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准入及退出机制,每两年对获证的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复审考核一次,对已确认的新型职业农民考核不合格的、有违法行为或不接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各项管理服务的、不按要求参加培训学习的,经市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给予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管理体系,不再享受各级政府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市农牧局 督办:市政府办公室三科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驻济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市法院,市检院。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