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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691947/2022-00602 有 效 性: 有效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济政办〔2022〕15号
标  题: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2-11-24 发布时间: 2022-12-05
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通知

各开发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下称《噪声法》)于2022年6月5日开始施行。为保护和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新噪声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中共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工作委员会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济区发〔2021〕14号)对党工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部分条款的监督管理职责进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十三条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可以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此条文中的职责划分:中高考等考试期间制定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的管理部门为教育体育主管部门。

二、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此条文中的职责划分:出具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证明的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第四十六条  制定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此条文中的职责划分: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的监督执法部门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此条文中的职责划分: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监管执法部门为公安机关。

五、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超过噪声限值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此条文中的职责划分: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的监管执法部门为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进口淘汰的设备的口岸检验部门为海关;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监管执法部门为发展改革和统计主管部门。

六、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此条文中的职责划分:此条款的监管执法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此条文中的职责划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监管执法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监管执法部门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八、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此条文中的职责划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监管执法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建成区范围外监管执法部门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九、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此条文中的职责划分:此条款的监管执法部门为公安机关。

十、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此条文中的职责划分:此条款的监管执法部门为公安机关。

十一、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

此条文中的职责划分:此条款的监管执法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济源示范区群众投诉中噪声污染问题占比高、重复投诉多,噪声污染问题较为突出,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和实施效果充满期待。新噪声法对噪声污染防治明确了新手段和新措施,为解决噪声污染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武器,特别是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对基层管理和噪声污染问题解决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不履职、履职不到位、噪声防治目标完不成将成为新的追责风险点,务请相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队伍和执法能力建设,紧密结合实际,早谋划、早部署,狠抓落实,用实际行动回应社会对噪声污染问题的关切,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确保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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