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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示范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05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示范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管办〔2021〕19号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管委会各部门:

  《济源示范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日

 

  济源示范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示范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需求为导向,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人多方参与,以多种形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规范化、多层次、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2022年,依托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建成1家公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初步满足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形式多样、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的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重点任务

  (一)支持和指导家庭开展婴幼儿照护

  1.加强科学育儿指导。依托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健康讲座等方式,利用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不断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员会、总工会、团委、妇联、计划生育协会)

  2.落实产假政策。依法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为职工保留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免费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妇联)

  3.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深化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等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异常风险筛查,如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孤独症早期筛查等,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提升婴幼儿保健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员会、济源市计划生育协会)

  4.提供照护方便。鼓励用人单位设置育婴室、哺乳室,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总工会、妇联)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招收2—3岁幼儿。(责任单位:教育体育局)

  2.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总工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3.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和消费水平,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新建居住区要同步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城镇照护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通过完善规划方案、加强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老旧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

  2.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规范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落实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2019年版),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年版)和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满足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美观等方面的基本要求。(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

  2.实行登记备案。举办非营利性照护服务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或民政局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在业务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应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组织形式”,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及时向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备案。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委员会,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向社会公示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迁至异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符合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举办托班的幼儿园必须按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到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备案。(责任单位: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体育局)

  3.严格人员准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合理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职业道德,并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对存在虐童等行为的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4.夯实安全责任。婴幼儿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制订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和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责任单位: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5.加强卫生保健。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加强卫生保健工作,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通过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政策。落实国家对社区家庭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型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二)加强用地保障。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鼓励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根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院校积极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职能培训课程开发、参与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评价,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职业认同感。(责任单位: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高度重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建立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教育体育局、财政金融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等部门和总工会、团委、妇联、济源市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大力推动示范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三)强化责任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和科学育儿知识,加强正面引导,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氛围。

  附件:济源示范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  件

  济源示范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示范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统筹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示范区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工作职能

  统筹协调推进示范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和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政策措施、发展规划等,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二、成员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发展改革和统计局、教育体育局、财政金融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税务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济源市计划生育协会等17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有关文件由卫生健康委代章。

  (二)联席会议由示范区管委会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展改革和统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牵头单位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委员会,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健康委员会分管领导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职责分工

  (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登记。

  (二)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基层婴幼儿照护服务项目建设支持;监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收费情况和价格水平。

  (三)教育体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训培养。

  (四)财政金融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指导相关部门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及运营经费支持,宣传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五)公安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组织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完善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消防安全设施验收。

  (八)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以及登记信息推送,指导乡镇街道市场监管大队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以及登记信息推送,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抓好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风险防范;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十一)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十二)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消防救援机构单独或配合公安派出所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纳入消防执法范围,依法对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十三)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十五)团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十六)妇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妇女儿童工作规划,开展公益性婴幼儿早期发展、家庭科学育儿的宣传和指导;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十七)济源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对计划生育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给予帮助。

  四、工作机制

  (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召集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提交联席会议决策。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报批。联系会议办公室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