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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理

  规范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20〕4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完善监管机制,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我省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费用。(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相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经费支出纳入部门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各有关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相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向参评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相关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河南省”“中原”“全省”以及类似含义的字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负责)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河南省”“中原”“全省”“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相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组织开展自查抽查。2020年12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要组织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上述要求,对收费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对违法违规收费的,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2021年2月底前,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民政等有关部门,抽调执法力量,对行业协会商会自查自纠情况开展抽查,确保整改到位。(省市场监管局、民政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一)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会费档次不得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收取会费应同时明确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并向会员和社会公开,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行业协会商会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已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要召开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及时整改。鼓励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减收、免收会员会费和服务性收费。(省民政厅负责)

  (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清理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要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收取的费用除用于组织管理、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成本及与行业协会商会有关的其他合理支出外,必须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务。2020年12月1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地(本行业)协会商会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等部门及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2020年12月10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开展成本审核,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等部门及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一)强化收费源头治理。2020年年底前,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要求,坚持应脱尽脱原则,全面完成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目标任务,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严把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入口关,健全行业协会商会退出机制,鼓励业务相近或相似的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司法厅等部门及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二)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审计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督促有关方面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各地要落实对本地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及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三)完善投诉举报机制。依托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河南省社会组织网”和社会组织公共邮箱举报系统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曝光行业协会商会的违法违规收费典型案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及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四)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定期更新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五)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鼓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完成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任务。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