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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中院在优化营商环境中办实事
发布时间:2021-05-27

  济源中院在教育整顿中坚持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特别是民事法官用如磐初心凝聚奋斗伟力,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提升办案质量,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办好每一起案件,服务“六稳”“六保”,在助力示范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中办实事、出重彩。

  一是坚持换位思考,注重实地调查,为企业解纷。为充分发挥法官调取证据的积极性、主动性,济源中院专门制定《民事法官积极调取证据的若干规定》,从当事人“最愁的”调查取证难抓起,对民事法官调查取证的范围和程序作出明确要求。民二庭受理两起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原审被告起诉原告索要加工费用,原审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原材料或金钱对价。双方企业虽签订有加工合同,但内容简单、约定宽泛,同时,案件涉及钢锻行业的规则标准与专业知识,卷宗材料繁多、法律关系复杂。承办法官林慧慧知道,如果只是简单将案件发还,双方的矛盾会越积越深。于是,她多次与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沟通行业知识,自己先搞懂弄通;在此基础上,不尽信纸上之言,充分行使实地调查职能,查明事实真相。最后用铁的事实说话、用法律规定引导,使两个案件并案调解结案,双方均对法官表示信服,原审原告同意分期履行,长达两年多的执行难案也一并得到化解,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二是关注企业感受,着眼劳资和谐,为企业解忧。民一庭审理的一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撤销之诉,诉讼标的虽然只有几千元,但牵涉本地知名饮料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人大代表,多次向法院反映最担心的是引起连锁纠纷,影响企业下步经营发展。此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等诸多因素,案件潜在影响力不容忽视。仲裁司法审查属于形式审查,一般情况下,如果没有明显违反程序性规定的,法院都会做出维持仲裁的决定。但承办法官邓燕在审查时发现,仲裁裁决将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出差补助计算在内,一旦形成判例,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后续诉讼,极大地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企业的担心不无道理。本着“人人都是法治化营商环境创造者”理念,她数次与仲裁机关、企业、劳动者等多方认真沟通,把握实质争议,依法公正办案,充分以案明理,最终企业与劳动者达成和解,企业主动撤诉,避免了后续一系列连锁纠纷的发生,企业得教育、员工受保护,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敢于担当作为,为企业解难。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济源中院持续开展“为企业服务年”专项活动,坚持开门纳谏,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建议,精准搞好服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济源中院领导多次带队实地走访企业,把准企业法务需求,了解企业法务难题,真情帮助企业解决难题。在实地走访某置业公司时,企业反映认为一起案件一审裁判不公。院领导高度关注,要求相关案件承办人及时回应企业诉求,依法公正作出裁判。经了解,在杨某与某公司、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查封了该公司名下的9套房产,某置业公司书面向法院提出9套房产的所有权异议。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二审进入民三庭后,承办法官石林发现,开发商之间以“卖配套”的形式进行房产开发的情形在本地并不罕见,但其法律性质尚无明文规定。不仅案件性质新颖复杂,这9套房产还关乎置业公司职工用房权益。为此,她充分发挥司法智慧,先后与涉案企业、物业公司、房管局等多方沟通,查明实情,居间协调,最终认定执行异议成立。判决生效后,置业公司特地送来了锦旗:“头顶国徽耀民心,肩扛天平衡公正”。

  司法产品高质量,企业才会点赞肯定。为群众办实事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接下来,济源中院将继续以更大决心、更高质量、更优效率、更实举措,不断聚焦审判执行主责主业办好案件,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向深入,为营造更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示范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