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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建筑许可营商环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16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2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号)、《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2021年工作要点》(川办发〔2021〕17号)、《四川省“一网通办”能力巩固提升工作方案》(川办便函〔2021〕180号)等文件要求,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全面提升市场主体感受度、满意度和获得感,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一)简化审批流程。进一步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环节、条件等,推动审批事项、申请表单、办事材料标准化,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精简优化措施。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前提下,进一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涉及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以及不必要的专家审查、会议审查、征求意见、现场踏勘等环节,修订发布新的事项清单、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按照“一家牵头、部门配合、成果共享、结果互认”要求,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运行规则,采取线上线下综合一窗受理、部门并联审批、多图联审、线上审批、联合验收等方式,提升审批效率。〔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分类指导。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对工业、仓储、居住、市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集体土地上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投资类别、规划性质、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区域位置等情况,优化办事指南和审批要件,分类制定审批流程,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对一般社会投资的工业类项目,各市(州)要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等级,梳理公布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清单,并明确具体要求。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满足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等开工条件,企业作出有关书面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探索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并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等事项一并纳入同时受理。〔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破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难点 

  (一)提升项目策划生成效率。大力推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策划生成,加快推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多规合一”子系统与各市(州)“一张蓝图”对接,统筹项目建设用地条件及评估评价事项要求,明确项目建设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在项目供地、选址前提前开展土地勘探、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文物考古等有关工作,缩短“生地”变“熟地”时限。〔各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区域评估成果运用。各市(州)在各类开发区、新区、产业聚集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全面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区域评估,及时公开评估结果,市场主体在已完成综合评估的区域建设项目,无需再进行相应的评估评审。强化评估评价结果与建设条件集成、项目生成、部门审批的综合运用,叠加服务成果,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各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震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联合测绘工作机制。加快运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多测合一”子系统,各市(州)应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全覆盖”的“多测合一”改革,将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基础地理信息获取、成果审核与存档、成果汇交、联合审批等环节的数据资料进行共享交换,实现用地、规划、施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测绘成果共享互认。〔各市(州)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各市(州)应将消防、人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行办理,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各地应积极探索在社会投资新建工业、公共建筑等项目中,推行以政府购买第三方机构服务等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实行“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证”,并按照同一时间、同步开展的原则进行专项验收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全流程网上审批 

  (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功能。根据项目分类指导需要,完善省、市、县三级分层监管和统计分析等功能,满足差异化、精准化审批。推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向乡镇延伸,将乡村建设项目(不含农户建房)审批事项逐步纳入系统办理。依托四川省一体化平台,加快推进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部门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应用机制,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共享。完善网上信息发布、咨询、智能申报指引等服务功能,使企业快速精准确定审批流程、事项清单、材料清单等事项,实现企业(机构)身份信息全网检索,自动关联相关电子证照和前序成果材料,部门间全流程信息共享互认,避免企业重复填报、部门重复核验。〔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大数据中心、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审批申报材料和档案电子化。加快推进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子材料、电子档案在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网上办理过程中的应用。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明确电子材料申报的适用范围、标准和要求。加快建成省、市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库,推进电子证照库建设,实现有关电子证照和文书数据实时共享和在线打印。〔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网上交易。取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无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健全完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管理制度,明确适用范围、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收费和承诺时限。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功能,推动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进驻,各市(州)要进一步推动项目业主通过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实现中介服务网上展示、服务委托、成果提交、监督评价、信用评价和约束等全过程管理。〔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大数据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加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的运行管理,出台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做好“多规合一”“多测合一”、联合验收、区域评估、勘察设计、数字审图、方案联审、水电气信报装等子系统的推广使用,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水平。引导企业主动进行网上办理,除复杂事项以及需要现场踏勘、听证论证的事项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证件制作的全流程全环节都应当在线办理。〔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提升办理建筑许可服务效能 

  (一)优化市政公用服务办理手续。各市(州)要切实将市政公用服务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规范管理,实现水电气报装一窗受理、统一协调,“一件事一次办”。优化供排水、供电、燃气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和许可流程,进一步压减申请材料,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放设计施工业务,并公开报装流程、办事指南、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将相关申请表格整合到工程建设项目相应阶段,实现“一表申请”“一套材料申报”,加快推进报装、查询、缴费等业务全程网办。有条件的地区,自然资源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可邀请市政公用部门提前介入,提前开展项目用水、用气等技术指导,降低企业成本;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2.0版)实时获取项目市政公用服务接入需求、设计方案、图档等相关信息,在项目施工阶段同步完成供水供气等接入设施建设,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培训和企业群众的宣传引导,健全网上咨询功能,为企业群众提供疑难问题解答、政策和办事进度查询等全流程咨询服务。通过线上线下咨询首问负责“一次讲清”,结合咨询引导和帮办代办服务,实现线上“一网通办”、线下“最多跑一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不求人,办成事不找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督促企业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提升质量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各市(州)要根据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开展差别化监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明确相关监管措施和不履行承诺的责任。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确保在精简审批的同时同步跟进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前端“放得下”,后端“管得住”。〔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健全协同推进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牵头部门(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改革的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扎实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隐性审批”专项治理,及时研判和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市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各环节,不得设置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市场的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精神,以及限制公平竞争的规定要及时清理废止。 

     (三)强化工作督导力度。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工作调度和跟踪督导,坚持定期通报制度,综合运用督办、约谈等方式,压实工作责任。以企业群众的实际感受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加强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工作成效的评估,以评促改。 

     (四)及时解决企业群众诉求。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企业群众反映问题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分析,及时回应解决其诉求和关切。要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审批人员、中介服务机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等有关各方的宣传培训,提升主动靠前服务的意识和水平,切实提高企业群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满意度和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