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通告
济源市消防支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09-23 | 来源: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序号

行政相对人

违法风险点

风险等级

法律依据

产生原因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1

公众聚集场所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营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一是警示。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服务型执法,强化行政指导,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二是宣传。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发放宣传彩页,注重事先提示,做好事中指导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第一款第一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一是警示。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服务型执法,强化行政指导,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二是宣传。通过走访座谈、播放视频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注重事先提示,做好事中指导。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3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一是警示。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服务型执法,强化行政指导,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二是宣传。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注重事先提示,做好事中指导。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一是警示。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服务型执法,强化行政指导,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二是宣传。发放宣传册,通俗易懂的语言向群众讲解法律知识。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5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一是警示。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积极探索服务型执法,强化行政指导,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二是宣传。发放宣传彩页、播放视频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注重事先提示,做好事中指导。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6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一是建议。对现有停车位建议物业可以采取出租的方式或者降低车位的价格。二是疏导。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在小区周边道路路内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引导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和位置有序停车。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7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

 

一是检查。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业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指导,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二是宣传。通过走访座谈、播放视频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注重事先提示,做好事中指导。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不强

宣传。深入单位和企业发放宣传册,进行宣传指导,加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9

易燃易爆单位、企业、事业、单位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一是检查。加大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场所的监督检查,强化行政指导,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二是宣传。加强对场所宣传,注重事先提示,做好事中指导。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10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一是宣传。深入单位和企业发放宣传册,进行宣传指导,加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二是警示。执法人员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及时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11

个人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宣传。深入单位和企业发放宣传册,进行宣传指导,加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12

个人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宣传。深入单位和企业发放宣传册,进行宣传指导,加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13

个人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通过播放视频、发放宣传册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注重事先提示,做好事中指导。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14

个人

过失引起火灾的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通过播放视频、发放宣传册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注重事先提示,做好事中指导。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15

个人

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通过播放视频、发放宣传册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注重事先提示,做好事中指导。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16

个人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通过播放视频、发放宣传册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注重事先提示,做好事中指导。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17

个人

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通过播放视频、发放宣传册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注重事先提示,做好事中指导。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18

个人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通过播放视频、发放宣传册的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注重事先提示,做好事中指导。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19

人员密集场所、个人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部分单位、个人法律和安全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一是检查+宣传。指定专人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发放宣传彩页,进行宣传指导。二是拒不改正的单位或个人要受到拘留、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20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电器线路的敷设不符合规定

中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安全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一是警示。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二是加大法律宣传。深入单位和企业发放宣传册,进行宣传指导,加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21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

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安全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一是警示。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二是加大法律宣传。深入单位和企业发放宣传册,进行宣传指导,加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

22

企业、事业单位、个人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1、对相关法律不熟悉,安全意识不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2、从业人员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心理。

一是警示。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改正,将警示与处罚有效结合。

二是加大法律宣传。深入单位和企业发放宣传册,进行宣传指导,加强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识。

 

济源市消防

救援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