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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示范区消安委关于成立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3 | 来源:

各片区管理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统筹利用行业技术力量和社会智力资源,充分发挥专家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参与消防专项治理、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现成立济源示范区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  任:刘永伟   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

委  员:郭团波   河南皓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周艳丽   济源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茹  霞   济源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李  科   济源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王庚辰   济源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

        刘庆利   济源市庆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蒋志锋   济源中裕燃气有限公司

        李立淮   济源市丰田肥业有限公司

        成守成   济源示范区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

        李侃侃   济源示范区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

        闫建军   河南皓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乔天才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

        贾体康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济源供电公司

        赵二伟   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

        孔岩锋   济源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卢  芳   河南新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李满洲   河南新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孔凡吉   河南新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彭  斌   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

        李  龙   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

        孙  科   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

        董  超   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作战训练科

        王永昌   济源市消防救援支队作战训练科

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项工作开展。

 

附件:济源示范区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20211221日        


 

济源示范区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

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充分发挥消防安全专家决策咨询、技术支撑、指导服务作用,助力消防专项治理、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进一步规范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示范区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科

第三条  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制度规定,保守工作秘密

(二)接到办公室的咨询、调派,根据需要参与消防专项治理、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技术指导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

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为科学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

)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参加消防安全方面的研讨、调研、督导、培训及授课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热心消防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感,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三)具有10年以上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四)自觉接受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领导、管理,并运用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消防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指导

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严谨。

第五条  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市消防救援支队向有关部门单位及本人提出专家聘任意向

(二)有关部门或单位向消防救援支队推荐专家人选。

(三)推荐人员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批准后聘任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年,可以连续聘任,也可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适时增补或调整

第六条  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季度召开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确定会议内容,向各成员通知召开时间与地点。

第七条  须调派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执行任务时,由办公室通知成员所在单位或直接通知本人,成员接到通知后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八条  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执行指派的任务,所需差旅费由办公室核销

第九条  市消防救援支队具体负责消防安全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按照上级的指示和消防工作的需要,调集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赶赴现场,并提供工作保障。

(二)协调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所在单位,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支持。

(三)建立消防安全技术专家信息库,并协调、指导全市灭火应急救援专家组工作。

第十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由消防救援支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本人要求取消其专家资格的;

(二)一年之内两次拒绝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

(三)不遵照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参与消防工作或到达制定现场,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