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2022年5月12日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日常监管行为,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效能,结合人社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劳动力市场监管等要求,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规范监管和执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减少权力寻租,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抽查平台建设和完善工作。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南)(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为依托,配合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建设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平台工作,为抽查检查、信息归集、结果统一集中公示、“互联网+监管”和综合运用提供技术支撑。通过公示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畅通数据归集路径,实现全程留痕,确保各类抽查检查结果及时有效归集至市场主体名下。
(二)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托公示系统,结合工作职责,通过数据对接,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结合《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变动情况,调整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附件1)。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补充,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
(三)修订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相关单位每年3月15日前,确定当年度抽查事项,报局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按照省人社厅、示范区要求,根据工作实际,汇总人社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附件2)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四)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开展随机抽查时,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对监管对象造成干扰。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管对象,要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年度内被抽查过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抽查,但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以及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点要及时处置和妥善解决。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计划(附件3),并进行动态调整。
(五)严格规范随机抽查行为。细化随机抽查工作程序,做到任务明晰、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监督到位。通过公示系统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任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抽取过程及结果应书面记录,经现场参加人员签字后存档,并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及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依法对被抽查主体实施检查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全过程音像记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由被检查对象进行核对、签字确认后存档。
(六)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联合完成,做到“检查对象一次性抽取、执法人员一次性选派、检查结果一次性公示”。需要部门联合抽查的,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抽查事项、参与联合抽查的部门、抽查时间、抽查比例等内容,并通过公示系统监管平台开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七)依法公开并运用随机抽查结果。随机抽查结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自检查结果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人社局官网及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检查对象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检查对象拒绝接受检查或在接受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记入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八)推行随机抽查与信用监管联动。检查部门要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的衔接,检查结果要及时列入被检查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建立健全诚信档案。通过与公示系统对接,逐步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是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相关单位和执法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转变工作理念,加强廉洁执法、依法执法意识,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双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抽查程序。“双随机”抽查的发起、抽取过程、检查结果运用等相关程序,都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加强监管整改。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回访,确保整改落实。
附件:1.2022年度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2.2022年度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2022年度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计划
附件1
2022年度人社局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行政执法证号 | 执法区域 | 所在单位 | 发证机关 |
1 | 朱永军 | 男 | 16180013009 | 济源 | 行政审批监管科 | 河南省人民政府 |
2 | 张进军 | 男 | 16180013030 | 济源 |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 |
3 | 李军 | 男 | 16180013028 | 济源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
4 | 张建中 | 男 | 16180013032 | 济源 | 社会保险科 | |
5 | 赵正帅 | 男 | 16180013033 | 济源 | ||
6 | 于文娟 | 女 | 16180013005 | 济源 | ||
7 | 陈广林 | 男 | 16180013036 | 济源 | 信访维权科 | |
8 | 刘冬梅 | 女 | 16180013031 | 济源 | ||
9 | 孔庆华 | 男 | 16180013001 | 济源 | 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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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秦兴富 | 男 | 16180013010 | 济源 | ||
11 | 翟海涛 | 男 | 16180013012 | 济源 | ||
12 | 吕 磊 | 男 | 16180013002 | 济源 | ||
13 | 杨海东 | 男 | 16180013035 | 济源 | 失业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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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贺 伟 | 男 | 16180013011 | 济源 | ||
15 | 牛为民 | 男 | 16180013006 | 济源 | ||
16 | 张 洁 | 女 | 16180013013 | 济源 | ||
17 | 孔迎峰 | 女 | 16180013020 | 济源 | ||
18 | 张红艳 | 女 | 16180013021 | 济源 | ||
19 | 和军丽 | 女 | 16180013022 | 济源 | ||
20 | 常直德 | 男 | 16180013019 | 济源 | 劳动保障监察局 | |
21 | 牛科科 | 女 | 16180013027 | 济源 | ||
22 | 连双伟 | 男 | 16180013016 | 济源 | ||
23 | 李哲 | 男 | 16180013003 | 济源 | ||
24 | 毛白冰 | 男 | 16180013018 | 济源 | ||
25 | 刘道琳 | 男 | 16180013015 | 济源 |
附件2
2022年度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责任单位 |
1 | 社会保险 稽核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 | 各用人单位 |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 一般抽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抽查不少于5% | 根据工作需要或每年1次 | 社会保险科、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局、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经办部门 |
2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各用人单位 | 1.内部劳动保障制度制定情况;2.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情况;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情况;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情况;6.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7.社会保险登记情况;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一般抽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抽查不少于5% | 根据工作需要或每年1次 | 信访维权科、劳动保障监察局 |
3 | 劳务派遣机构和派遣用工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各劳务派遣机构 | 1.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情况;2.是否具备相应条件;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报告情况;4.依法开展劳务派遣情况;5.用工单位依法用工情况。 | 重点抽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抽查不少于10% | 根据工作需要或每年1次 |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
4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1.是否符合设立条件;2.经营情况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情况;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重点抽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抽查不少于10% | 根据工作需要或每年1次 | 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 |
5 | 民办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活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号)第四十七条至五十一条;《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 民办培训机构 | 1.职业培训活动依法开展情况;2.日常办学情况。 | 一般抽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抽查不少于10% | 根据工作需要或每年1次 | 职业能力建设科 |
6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 企业 | 1.工作时间执行情况;2.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3.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情况;4.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 一般抽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每次抽查不少于10% | 根据工作需要或每年1次 | 信访维权科 |
附件3
2022年度人社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 随机选派执法人员 范围及方式 | 抽查方式 | 抽查时间 | |
抽取对象范围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
1 | 社会保险稽核检查 |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 各用人单位 | 每次抽查不少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2022年10月底前 |
2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 1.内部劳动保障制度制定情况;2.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情况;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情况;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情况;6.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7.社会保险登记情况;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各用人单位 | 每次抽查不少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5%,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2022年12月底前 |
3 | 劳务派遣机构和派遣用工情况检查 | 1.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情况;2.是否具备相应条件;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报告情况;4.依法开展劳务派遣情况;5.用工单位依法用工情况。 | 各劳务派遣 机构 | 每次抽查不少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2022年10月底前 |
4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检查 | 1.是否符合设立条件;2.经营情况和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情况;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每次抽查不少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2022年10月底前 |
5 | 民办培训机构及其培训活动检查 | 1.职业培训活动依法开展情况;2.日常办学情况。 | 民办培训 机构 | 每次抽查不少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2022年10月底前 |
6 |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检查 | 1.工作时间执行情况;2.考勤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3.工资分配制度和支付情况;4.工作岗位和工时安排等情况。 | 企业 | 每次抽查不少于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人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2022年10月底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