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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济源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来源: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1-16

日前,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促进刑事和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重要作用,河南省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司法局联合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建立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探索共同合作建立检调对接机制。

据悉,《意见》确立了检调对接的基本原则。检调对接工作应当践行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秉持自愿、合法、公正、注重效果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结合,解决法律纠纷与妥善解决当事人合理诉求相结合,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意见》明确了检调对接的适用范围。检调对接要着力抓好“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等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的息诉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该《意见》还进一步规范了检调对接的工作流程。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对属于检调对接范围的刑事案件,认为符合《意见》规定的4个条件的,应在告知权利、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经内部审批后,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作为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量刑建议的依据。

下一步,济源示范区司法局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法”牵引,以“调”着力,以“和”问效,联合检察院一起,不断扩大检调对接的社会综合治理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