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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三)
来源:济源日报 | 时间:2022-03-29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以下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大家一定要了解。
  1.故意泄露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或者教育、医疗等单位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构成故意伤害罪;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首诊负责制,擅自接诊发热病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乱扔口罩、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构成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可能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6.检测机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或者制售、购买虚假检验检测结果报告,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如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构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9.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在出入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10.对输入《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禁止进境物逃避检疫,或者对特许进境的禁止进境物未有效控制与处置,导致其逃逸、扩散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构成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