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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公告〔2021〕3号
来源:济源示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 时间:2021-02-01
  为深入贯彻落实济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春季和春节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公布咨询监督和有奖举报电话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1.失管、漏管的境外返(来)济人员、国内中高风险地区返(来)济人员、返乡人员等各类重点人员。
  2.没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的企业、各类进口货物经营主体。
  3.没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的各类公共场所。
  4.没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规定的片区、镇、街道、行业部门。
  二、举报方式
  1.举报各类重点人员的,拨打举报对象所在片区、镇、街道电话进行举报。
  2.举报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及公共场所的,拨打各行业主管部门电话进行举报。
  3.举报片区、镇、街道和行业部门管理松懈的,拨打市长热线或疫情防控指挥部电话进行举报。
  4.举报人应提供举报对象详情,并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三、奖励办法
  1.举报对象为个人,经查证属实的,由举报对象所在片区、镇、街道奖励举报者普通医用外科口罩一包(20个)。
  2.举报对象为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及公共场所,经查证属实的,若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按照处罚金额的1%进行奖励;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奖励举报者普通医用外科口罩一包(20个),以上奖励由行业主管部门落实。
  3.举报对象为片区、镇、街道、行业部门的,经查证属实的,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奖励举报者普通医用外科口罩一包(20个)。
  4.同一线索信息,两人及以上提供有效信息的,奖励最先举报者。
  四、责任追究
  1.对不遵守防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给予媒体曝光、行政处罚等处理;导致疫情传播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严厉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2.对以举报为名恶意诬陷、滋扰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021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