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T0320-5530-2020-2013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0-09-22
- 发布日期:2020-09-23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04149号提案的答复
济环〔2020〕4号 签发人:成 铖
办理结果:B
济源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第104149号提案的
答 复
郭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办理生态环境专项修复基金的提案”的提案我局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处于试行阶段
2017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年7月16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在全省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等,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机制。到2020年,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年12月27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济源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在我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等,健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机制。到2020年,力争在我市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国家已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2020年3月12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事宜作出规定。据了解,目前由省财政厅牵头,正在制定我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三、济源缺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经验
《济源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虽然已经印发,但是济源暂时还没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缺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的经验。根据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全国地市级以上城市要于2020年底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零的突破。目前,我局正在积极搜集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例线索,确保年底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零的突破。届时将按照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对涉及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进行管理。待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后,济源也将参照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
综上所述,济源目前尚不具备建立生态环境专项修复基金的条件,经了解,我省其他地市也均未建立生态环境专项修复基金。下一步,我局将根据国家、省和济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认真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经验;同时,通过借鉴有关部门关于生态恢复资金的管理经验,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专项修复基金。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20年9月2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济源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15239732753
联系人:马诗院
抄 送:市政协提案委(委员人数另加20份),市政府办公室1份、督查局1份。
济源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