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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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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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按规定处理挥发性废气,未采取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不按规定回收可燃性气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 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排污者拒绝、阻挠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违反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许可证或者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文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制造、销售、进口或者转让违反环保规定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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